蘇州昱齊盛人力資源旗下的外包品牌:專注于制造企業(yè)的勞務派遣,勞務外包,靈活用工,產線外包,檢驗外包,藍領招聘,社保代繳,勞務資源合作等服務。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一、試用期也需要繳納社會保險
甲公司因業(yè)務需要招聘錄用了員工A,入職時約定前三個月為試用期,并約定試用期內不繳納社會保險。工作半年后,員工A覺得甲公司的做法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提出要求補繳前三個月的社會保險,雙方協商不成,員工A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仲裁委裁決:
補繳前三個月的社會保險
案件評析:
實務中,在試用期內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不在少數,原因各種各樣,然而不論什么原因,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用人單位都必須為試用期員工繳納社保。即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轉正后繳納社會保險,但該條款與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相違背,約定也是無效的。
二、試用期期限有規(guī)定
2018年2月勞動者B至乙公司應聘并于3月1日正式入職。入職當日,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5個月,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并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進行了約定,但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2018年7月24日,乙公司以勞動者B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B不服,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違法解除的賠償金。乙公司在庭審時提供證據證明了勞動者B存在約定的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
仲裁委裁決:
乙公司支付違法解除的賠償金
案件評析: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試用期的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本案中乙公司與勞動者B僅約定了試用期,試用期不能成立,即不存在試用期,故乙公司以試用期規(guī)定進行解除缺乏事實依據,故乙公司的解除行為為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
三、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辭退
勞動者C于2018年9月進入丙公司處工作,崗位是工程師。勞動合同約定期限為5年,其中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約定薪資為12000元/月。試用期內,丙公司對勞動者C“工作質量、工作能力、工作態(tài)度、環(huán)境適應、個人情況”等方面進行了考核,考核結果屬于不予以任用的情形,丙公司在通知工會后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C的勞動合同。勞動者C不服,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主張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案件審理過程中,丙公司提供了日常工作電子郵件記錄,勞動者C對郵件真實性予以確認,電子郵件中顯示勞動者C存在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情形。
仲裁委裁決:
對勞動者的請求不予支持
案件評析: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應聘就業(yè),尤其是工程師等一些專業(yè)技能要求較高的崗位,勞動者應當具備工作崗位所需的基本技能。若勞動者技能生疏不能滿足工作所需,應屬于不符合錄用條件。本案中勞動者C工作技能生疏不能較好的完成工作,用人單位據此認定其不符合錄用條件并無不妥。
蘇州昱齊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至今已走過19個年頭,19載風雨兼程,歲月更替,昱齊盛已把數十萬來自全國各地的勞動人員輸送給近百家國內外知名企業(yè),客戶的需求是我們的渴求,保護勞動人員的合法權益是我們的宗旨,成為勞務外包、勞務派遣、人事代理行業(yè)的領航者是公司的愿景。
合作企業(yè):法格靄德蘭、川崎機器人,豐田六合叉車、豐田紡織、珀爾曼機電、宜聞斯控制臺、威特萬扣件、迪亞姆、愛維門業(yè)、王子包裝、勞士領機械、安地物流、玫瑰塑膠、科洛普,嘉華電子,東碩電子等。
全國免費電話:400-7628-858
經營地址:昆山市同泰路999號昱齊盛人力資源大樓
昆山市偉業(yè)路18號現代廣場B棟802
南通市海安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曉星大道8號
蘇州市蘇州工業(yè)園區(qū)星港街217號
無錫市梁溪區(qū)中山路343號
蘇州市張家港市楊舍鎮(zhèn)人民東路11號
蘇州市常熟市新蓮路22號商城東路22號
蘇州市太倉市城廂鎮(zhèn)太平南路32-18號
轉載請注明出處:昱齊盛人力資源www.ksyuteng.cn